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 (节选)
支票
(一)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分为 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二)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 使用支票。 (三)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四)支票金额起点为一百元。 (五)支票付款期为五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 顺延。 (六)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七)签发人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 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八)收款人应将受理的转帐支票连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收妥 后入帐。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 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九)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帐支 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十)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 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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