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支票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发现疑点应及时向付款单位联系,并向公安部
门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不准受理无效支票、空白支票、远期支票、抵押支票,拒收
涂改金额和收款人的支票,如误收无用途、印鉴不全(最起码二个以上)支票应退给
付款人补全手续或重新签发。
(2)一定要查验持票人的居民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同
时由持票人签章证明。进帐单的送票回执联仅作为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接有关结算凭证
的证明,不能说明款项已经收妥,不能作为提货、发货和记载帐务的依据。
(3)对于票面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转帐支票,收款人必须在取得开
户银行收帐通知后才能办理发货手续,各销货单位要切实把好销售关、防止出现片面
追求销售额的行为,确保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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